司法考试
让“专升硕”应届毕业生参加2009年司法考试
新闻背景·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又将发布,“专升硕”应届毕业生能否报考引人关注。

  司法部规定的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历要求一般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令人关注的是,在2008年6月,国家首次赋予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但遗憾的是,司法部并没有同时赋予没有本科学历的“专升硕”硕士研究生报名资格(部分特殊地区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除外)。在实践中,有关的报考主管部门也没有允许“专升硕”的在读研究生报考。

  无论是已有的起点学历还是正在攻读的目标学历,“专升硕”的在读硕士生都高于在读本科生。既然距离毕业还有一年时间的应届本科生可以报考司法资格考试,那么在读的应届硕士生更应当可以报考司法资格考试。

  更何况,允许“专升硕”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司考,也符合国家放宽司考报考资格条件的目的。司法部解释称,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司考是方便本科毕业生就业,解决基层司法人才需求。这一新政策的实施与司法机关招录应届毕业生的现行用人制度相衔接,有利于推进基层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法律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更多优先选择法律职业。问题是,不应将“专升硕”应届毕业生排除在外。据了解,“专升硕”的现象在全国多数高校都存在,全国每年“专升硕”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不是小数目。其中绝大多数人的就业意愿都是首选法律职业,所以允许他们参加司法考试明显有利于该群体学生的就业,也有利于增加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允许“专升硕”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也是可行的,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首先,允许“专升硕”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不违反《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关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规定。虽然两法均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必须是本科毕业以上,但是,取得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并不同于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条件。允许“专升硕”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司考并不是授予硕士尚未毕业的专科生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完全可以参照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司法资格考试的规定,即要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专升硕”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在次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其次,2002年起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必须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根据以上规定,司法考试报名者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但是,该试行办法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它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而每年由司法部会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从性质上来讲也就相当于部门规章。可以说,一年一度的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不仅级别相同,而且出自相同国家机关。参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每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进行适当变更。

  目前,已经出现多起“专升硕”应届毕业生因不能参加司考而状告司法局的案件,既然允许他们参加司考合理合法,建议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中增加规定,“以大专学历考取硕士生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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