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考试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做好翻译培训工作,提高翻译培训水平和质量,规范翻译培训市场,使翻译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定全国翻译专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
    正规机构,培训资质,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固定场所,师资较强,设施具备,市场运作,接受指导,公开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责权明确,按规缴费,树立形象,创建品牌。

二、认定机构
    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负责全国翻译考试培训市场管理和协调,并具体负责与有关机构签定认定协议书。按照“统一管理、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信息共享,协调合作”的原则,统一使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指定培训机构”名义、标识和品牌。

三、认定标准
    根据认定原则要求,经考评中心指定的翻译培训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正规机构和社团组织,具备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经登记注册的正规院校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有注册登记工商和税务经营执照,有固定办公和教学场所,有必要教学、培训设施,有较强的翻译教学师资力量,有较丰富的培训办学经验,有愿意承担合作培训愿望,协商认定和经济分配合作等项条件。

四、认定程序及审批
    (一)由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签定认定协议。
    (二)由政府有关机构和社团组织推荐。
    (三)认定机构应向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 (或办学许可证)、税务登记、自身简介、师资情况、教学设备、培训计划等方面的材料。
    (四)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按照认定委托办法的规定,对推荐认定机构进行考察和进行接洽协商后,作出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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