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考试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颁发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有关要求,需对自2004年1月1日起取得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现就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定期登记制度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及社会的需要,促使持证翻译专业人员努力钻研翻译业务,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保持应有的翻译专业水平,为用人单位使用翻译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加强对翻译专业人员实行规范的行业管理。
    二、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为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
  三、中国外文局委托中国翻译协会负责证书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或前次登记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中国翻译协会办理证书登记手续。
五、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取得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二) 恪守职业道德;
  (三)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已完成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
    六、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号码和身份证号码,填写证书登记申请表。
    七、中国翻译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者,颁发由中国翻译协会统一印制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印鉴。
    八、中国翻译协会应在受理登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中国翻译协会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证书登记结果汇总报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备案。
    九、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满内,向中国翻译协会出示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延期时间最多为1年):
    (一) 取得证书后的第3个年度内在境外学习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 取得证书后的第3个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育的;
    (四) 经中国翻译协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翻译协会经核实,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须公开声明证书作废,并及时报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对办理注销手续有异议的证书持有者,可以在注销登记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
    十二、中国翻译协会应及时更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情况网上查询系统,供用人单位和社会查询。
    十三、证书登记是窗口服务性工作,中国翻译协会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其联系方式应向社会公布。
  十四、取得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可按照以上办法办理证书登记手续。


                            中国外文局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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